
2026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年度报告(2025)》。
报告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撰写,完整记载了上一年度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整体图景:2025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679.1万件,同比增长22.0%;审结653.6万件,同比增长18.9%。其中公司类纠纷一审收案17.53万件,同比增长51.07%;股东出资纠纷1.48万件,同比增长131.81%;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4.8万件,同比增长96.68%;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2.13万件,同比增长89.55%。数据背后,是商事审判对市场主体权利保护机制的持续加固。
在报告“地方审判工作”部分,最高人民法院点名记载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实践成果: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积极参与市委市政府《新时代新征程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上海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的研究制定,协同工商联等部门申报的3项举措入选全国工商联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协同实践案例,编辑出版《企业商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公司重要法律责任和风险提示》。”
这是两份上海法院系统正式出版物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年度工作报告的记录。而在这两本书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从真实案件中精选出的87个风险防范要点里,有一条案例的承办律师,是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的马文斌律师和孙银萍律师。
《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年度报告(2025)》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按年度编写的权威审判工作公报性质文件,载《人民司法》2026年第5期。它系统记载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实绩,是观察全国商事审判年度走向最权威的公开文本之一。
《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年度报告(2025)》中关于上海高院的记载,指向的是一项系统性的司法为企业工程。近年来,上海法院持续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落在一本本可读、可用的出版物上——把审判实践中积累的风险识别经验,转化为企业家和中小企业可以直接使用的风险防范工具书。
这一记载的分量在于:它不是对某一份文件、某一次活动的报道,而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对上海高院商事审判建树的事实确认,并进一步点明其代表性成果是两部面向企业的正式法律风险出版物。
《企业商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牵头,组织辖区内各法院商事审判部门骨干力量共同编撰,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的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2025年12月第1版第1次印刷,ISBN 978-7-5109-4581-6,16开平装,398千字,定价92元。全书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林晓镍主编,曹克睿、陆淳、顾权三位资深审判员担任副主编。
需要说明的是,本书虽由上海高院组织编撰、署名上海法院商事审判法官集体智慧,但出版单位是最高人民法院主管的人民法院出版社——这是一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主管的专业出版社出版、面向全国企业读者的实务工具书,其出版层级与传播范围因此不同于任何地方性出版社的出版物。
这本书不是条文汇编,而是一部从审判实践长出来的操作手册。全书以“法律风险提示—风险防范要点—以案释法”为主线,选编真实案件,围绕企业设立、治理、经营、终止的全流程,总结出共计87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对每一条风险提示给出具体可执行的防范要点,并以真实案例释明裁判规则。
全书体例覆盖企业商业法律风险的主要场域:企业登记、股东出资、股东资格确认、公司章程与决议、董监高义务、股权转让、股东知情权、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公司减资、企业经营管理、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解释、合同履行、违约责任、担保、公司解散、清算、破产等模块,条目均按“风险提示—防范要点—以案释法”三段式展开。
其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板块共4条,自第163页起,是全书最贴近商事风险核心的章节之一。该板块第1条即“公司应避免与关联企业财务混同”,所选案例正是马文斌律师、孙银萍律师承办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该书出版后,“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于2026年4月以《荐书丨〈企业商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为题首发推介,稿件来源明确标注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高院供稿部门为商事审判庭(破产审判庭),责任编辑张巧雨、编辑孙小敏。文章完整介绍该书编撰背景、体例与目录,并附出版社官方微店购书链接,同时刊载三位读者的推荐语——
全国人大代表、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人事与组织执行副总经理刘懿艳评价:当前商业交易模式不断创新,法律关系日趋复杂,企业面临的风险点多、专业性强,凭经验经营难以适应新时代法治要求,这本书的出版恰逢其时;它不同于市面上高深晦涩的法律专著,而更像一位经验丰富的“法律管家”,用企业家看得懂的语言,将企业经营全生命周期中可能遇到的“雷区”一一点出;法律风险防范不是企业发展的“成本”,而是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上海市工商联商会和法律服务部部长付凯评价: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引导广大民营企业守法经营、防范风险,关乎企业自身命运,也关乎整个市场经济的活力与秩序;这本书以企业发展中的高频法律风险为切入点,凝练一线法官的审判智慧,为民营企业送来一份珍贵的“法治锦囊”,使企业看得懂、用得上、靠得住,真正把法律服务送到企业家门口。
中共上海市律师行业委员会副书记、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邵万权评价:许多企业并非不重视法律,而是缺乏系统化、前瞻性的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这本书将审判智慧转化为治理效能,填补了企业从“被动应诉”到“主动预防”之间的知识空白,跳出单纯法条解读的局限,以问题为导向、用案例释法、用实践说理,将裁判要旨提炼为可落地的风控清单。
上海高院公众号同期还以《上海高院出品·林晓镍领衔主编丨商事审判部门骨干手把手教你防范87个企业商业法律风险》为题作专题推介,公开该书出版说明《为企业构建风险防范能力和体系注入司法动能》,其中写道: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编撰这本书,是上海法院审判经验在营商环境建设中的一次系统总结,也是全市法院商事审判法官集体智慧的生动体现;本书选编的案例均来自近年来上海全市法院商事条线法官审理的案件;高质量案例不仅可以起到统一裁判标准的作用,更能通过解析裁判结果来普及法律知识,帮助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加强自我风险防控;并期望通过本书的宣传与推广,帮助上海乃至全国营商环境更上一个台阶,形成一个经济发展有活力、企业竞争有秩序的优良营商环境。
该公众号推文还完整公开了全书87条风险防范要点的目录,其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板块位列其中——“公司应避免与关联企业财务混同”“公司应建立财务制度并规范账目记载”“股东长期以个人银行账户进行公司对外收支,易导致法人人格否认”“一人公司需防范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产生的连带责任风险”。第一条,即马文斌律师、孙银萍律师承办的本案。
同一篇推文另公开了本书“股东无偿转让股权有被其债权人撤销的风险”一节的样章原文,其结构与本案入选条目的体例完全一致,同样以“法律风险提示—风险防范要点—以案释法”三段展开,并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四十一条的规范条文对照,印证了本书“以真实案例释明裁判规则”的一贯编纂思路。
这本书随后由解放日报·上观新闻(2026年4月《荐书丨〈企业商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法信”平台、《民商法论坛》以及多家主流财经与法律资讯平台转载推介,成为上海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在2026年的一项标志性文化产品。
该案由马文斌律师、孙银萍律师共同代理,案号为(2022)沪0104民初7306号,审理法院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案件入选本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板块首条,条目名称为“公司应避免与关联企业财务混同——A公司诉B公司、甲、乙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一)案情:A公司胜诉、执行终本之后,债务从哪里来
A公司向C公司出租LED显示屏,双方签订多份《LED显示屏租赁合同》。C公司欠付租金147万余元,A公司起诉后获法院生效判决支持。判决生效后,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措施,C公司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至今未获实现。
执行无门路之后,A公司的调查出现了转机:其出租的LED显示屏,是按C公司指示安装至C公司指定的酒店,而实际与这些酒店签订《租赁合同》、对外开具发票、收取租金的,是另一家公司——B公司。B公司对外签订租赁合同的授权代表,正是C公司的工作人员丁某、戊某。
工商信息进一步显示了两家公司的真实关系:B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股东为甲,出资额10万元,出资时间2011年12月8日;C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股东为甲及其配偶乙,出资额各5万元,出资时间2012年11月30日。
B公司与C公司,一为甲独资,一为甲与乙共同出资,股东、工作人员、经营范围高度重叠。
(二)法院认定:横向人格否认成立,股东存在过度控制
法院认为,认定公司人格是否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财产是否与股东、关联公司的财产混同且无法区分。
A公司根据C公司指示安装LED显示屏后,随即由B公司对外签约并收取租金。B公司、甲、乙虽辩称两家公司财务独立,但未能提供两家公司的转租合同、记账凭证、公司账册等证据证明B公司与C公司之间存在独立建制的财务关系。加之B公司与C公司的股东、工作人员以及经营范围存在高度重叠,法院据此认定B公司与C公司构成横向人格否认,甲与乙存在过度控制的情形。
一审法院全面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上诉后,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B公司、甲、乙对生效民事判决书项下C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法律依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本案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三条。该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2023年修订《公司法》确立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直接法律依据,也是本书在“以案释法”部分完整列示的规范条文。
一家最高人民法院主管的国家级出版社将一个案例选作全书首条,意味着该案的说理必须经得住理论检验。本案的说理逻辑,与近年来公司法学界围绕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形成的两项重要研究成果形成了高度呼应。
(一)李建伟教授的实证研究:横向人格否认是审判实务的主流,人格混同是主裁判理由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建伟教授在《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实证研究》(载《法商研究》2021年第6期)中,通过对144份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判决的样本分析,揭示了三个规律性现象:支持人格否认的比率高,适用要件不统一,援用裁判依据混乱。
在这份实证研究的三项统计结论中,本案的处理逻辑与司法实践的主流完全一致。
第一项是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已成为审判实务的主流。样本中144例案件里,横向法人人格否认109例,占比75.7%;顺向(母公司为子公司债务负责)仅25例,占17.4%。非顺向法人人格否认合计占比高达82.6%。李建伟教授据此指出,公司集团中的姐妹公司之间的财产不当转移,是最需要规范、也最需要明确裁判规则的现实场景——本案正是这一典型场景的完整演绎。
第二项是“人格混同”是支持人格否认的绝对主裁判理由。100例支持人格否认的判决书中,90例以“人格混同”为主裁判理由,其余10例为非法转移公司财产、关联公司共用办公地点登记混乱等。而否定人格否认的46例判决书,裁判理由全部是“不构成人格混同”。这从正反两面共同证明:法院认定人格与否,关键词始终是“人格混同”。
第三项是最普遍的做法是同时满足人员、业务、财产三要素。样本显示,90例以人格混同为理由的判决中,有55例(占61.11%)同时具备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三要素,与15号指导案例裁判要旨第1点一致。本案的三项要素全部具备:B公司与C公司的股东、工作人员以及经营范围存在高度重叠(人员混同、业务混同),未能提供转租合同、记账凭证、公司账册证明独立财务关系(财产混同)。
李建伟教授的另一个重要论断,是本案判决“未提供转租合同、记账凭证、公司账册”这一举证分配的真正分量。他指出,《九民会议纪要》关于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综合考虑资金、债务、账簿、财产登记等方面混同的要求,而“人格混同”的实质因素是财产混同——正是财务记载能否把各主体的财产区分开来,决定了关联公司之间财产边界是否存在。李建伟教授还专门提示了司法实践中“依赖单一事实认定”的倾向,主张必须作综合审查。本案在这一点上做得极为扎实:法院并未因存在人员与业务混同就径行认定,而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要求B公司就财产混同举证,而B公司举证不能。
李建伟教授在《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载《环球法律评论》2022年第3期)中进一步提出,关联公司人格否认的内在逻辑在于“公司决策自主性”是否受到不当影响,并主张以行为、目的、结果及因果关系要素构建动态判断体系。该文同时指出,横向法人人格否认的具体类型包括“人格混同”“关联关系下的不当利益输送”“实际控制下的不当资产转移”三种不当影响公司决策自主性的情形。本案法院的认定逻辑,与这一“决策自主性受不当影响”的判断框架高度契合:法院并未停留在两家公司股东相同的表层事实,而是审查了公司的决策过程——由甲、乙控制的两家公司,究竟是在各自经营,还是在把C公司变成承接债务的工具。
(二)刘俊海教授的“合并揭纱”理论:四大构成要件与“自证清白”的举证责任配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在《论合并揭开公司集团面纱制度:治理失灵时的债权人保护机制》(载《法学杂志》2024年第4期)中,把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确立的横向人格否认制度提炼为“合并揭开公司集团面纱”制度,并提出该制度的适用需具备四大构成要件:滥权过错、侵害事实、损害后果与相当因果关系。
对照本案,四要件逐一成立。滥权过错方面,甲、乙通过控股股东身份控制C公司,由C公司对外负担LED显示屏租金、却由关联公司收取收益,构成利益输送的滥权行为;侵害事实方面,B公司、C公司之间财产边界不清、无法区分,公司的独立财产不复存在;损害后果方面,C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1409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债权至今未获实现;因果关系方面,关联公司的利益输送与C公司丧失清偿能力、债权落空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刘俊海教授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主张,对本案尤具启示。他提出,公司集团有义务自证清白——母公司若能证明自己财产独立于麾下一人公司的财产,仍享受股东有限责任待遇;并建议司法解释删除“无法区分”的冗余要件,将“彼此财产混同且无法区分”简化为“彼此财产混同”,同时明确“举证责任与信息占有成正比”,若被告股东主张在诉前已就混同作财务记载,应将自证清白的举证责任配置给被告股东。
本案的处理,正是这一“自证清白”路径的实践印证。在本案中,B公司、甲、乙主张两家公司财务独立,却无法提供转租合同、记账凭证、公司账册——这正是《企业商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风险防范要点”部分反复强调的“规范建立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完整保存原始会计凭证与会计账簿,全面记录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避免日后诉讼时举证不能”。本案判决与本书的风险提示,形成了一次理论与实务的闭环。
(三)与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的同构印证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的参考案例“关联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否认——郑州某某公司诉河南某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08-2-084-006,生效文书为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终16156号民事判决,2024年2月25日入库),其裁判要旨确立了三项认定标准:形式上独立的两个公司,住所地、经营场所均一致,经营范围重合,主要成员存在亲属关系;两个公司之间表征人格的因素(人员、业务、财务等)高度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已丧失独立人格,构成法人人格混同;其中一公司在对外高额负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形下为另一公司的结算客户加盖自己公司的公章确认,意欲使另一公司逃避案涉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另一公司应当就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入库案例与本案在结构上高度同构:同样是住所地与经营场所重合、经营范围一致、主要成员存在亲属关系的三公司架构;同样是人员、业务、财务三要素高度混同;同样是关联公司以自身名义对外承接收益、协助债务人转移债务;同样是债权人胜诉、执行终本后主张穿透追偿。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2026年4月29日就新《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规则发布的权威解读中,亦明确“人格混同以财产混同为核心判断标准,其他混同仅作参考”。
本案入选《企业商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意味着这一裁判路径已被最高法认可的入库案例所印证,也意味着同类案件的当事人已经可以在起诉前预见到裁判规则。
2025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就民法典、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精神作了系统回应。其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正是围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范化展开,与本案的裁判逻辑形成直接呼应。
(一)第四条:纵向人格否认的“过度控制”与“财产混同”双轨认定标准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通过过度控制公司、与公司财产混同以及投入公司的资本显著不足等方式,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债权人请求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认定控股股东过度控制,条文明确三项综合考量因素:一是数个公司都受同一控股股东的控制,相关公司自身丧失独立意志;二是数个公司之间进行不当利益输送;三是不当利益输送行为意在逃避公司债务。
关于认定股东与公司的财产是否混同,条文同样明确三项考量因素:一是股东财产能否与公司财产进行区分,主要看是否作了财务记载;二是股东是否无偿使用甚至侵占了公司财产;三是是否存在人员混同、业务混同、住所混同等情形。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过委托审计等方式认定是否构成财产混同。
本案的裁判逻辑与这套标准完全一致。甲、乙对B公司、C公司的控制,表现为“数个公司都受同一控股股东的控制,相关公司自身丧失独立意志”;由C公司负担租金、由B公司收取收益,正是“数个公司之间进行不当利益输送”,且直接服务于逃避债务的目的。而本案胜负手所在——“未能提供两家公司的转租合同、记账凭证、公司账册”——正对应条文第一项“主要看是否作了财务记载”。
尤其值得申伦律师团队注意的是,条文新增的“必要时……通过委托审计等方式认定是否构成财产混同”,是对债权人一贯取证困境的直接回应。而在本案中,代理律师在诉讼阶段并未依赖司法审计,而是通过调取工商登记、章程、股东变更记录,逐项固定关联公司对外签约人员、授权代表、租赁合同、发票开具与款项收取情况,把“关联关系”“业务同一”“人员重叠”“财务无法区分”四个维度固定为可质证的证据链条——用自身的取证努力走完了审计本来要走的路。
(二)第五条:关联公司人格否认直击横向穿透,并可与纵向否认并行主张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两个以上公司受同一控股股东直接或者间接过度控制,或者彼此财产混同且无法区分,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债权人请求任一公司对其他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同时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控股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两个以上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过度控制,或者彼此财产混同且无法区分,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这一条文的两处设计,正是本案判决的完整内容。其一,“同一控股股东直接或者间接过度控制”与“彼此财产混同且无法区分”,正对应本院对甲、乙的过度控制认定与对B、C公司的财产混同认定;其二,“债权人同时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控股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正对应本案对甲、乙的责任认定——本案是一次典型的横向否认与纵向否认并行主张、并行获支持的判决。申伦所另一篇入选文章《上海徐汇法院:同一案件中公司横向人格否定及纵向人格否定》所标注的正是这一双轨结构。
(三)第六条:禁止以执代审,程序路径与本案完全对应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债权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未经生效裁判确认,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仅请求股东、其他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告知其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债权人拒绝追加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债权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虽经生效裁判确认,但未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起诉股东、其他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而是直接申请变更、追加股东、其他公司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变更、追加申请,并告知其另行提起诉讼。
这一程序安排被称为“以执代审”之禁止。本案当事人正是走了“生效判决—强制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另行提起诉讼”的规范路径,而非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追加,符合并印证了征求意见稿确立的程序规则。这一路径对债权人的意义极为实际:一旦选择执行追加而未获支持,往往面临救济落空;而先行取得生效判决、再另行起诉,则是最稳妥的方案。
(四)第七条:一人公司财产独立性的认定标准,与本书风险提示形成呼应
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举证证明公司在相关会计年度终了时都已经编制了符合法定要求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定股东完成了其财产独立于一人公司的举证责任;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提供符合前款要求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但提供了完整、连续的公司财务账簿并申请专项审计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这一规则与《企业商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板块第2条“公司应建立财务制度并规范账目记载”、第3条“股东长期以个人银行账户进行公司对外收支,易导致法人人格否认”、第4条“一人公司需防范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产生的连带责任风险”,形成了制度与实务的双向印证:司法解释为“财务记载”提供了具体的证明标准,书中的风险提示则为企业家提供了可操作的行为守则。
马文斌律师、孙银萍律师在本案中的代理工作,呈现出一条从“执行不能”出发、层层递进直至穿透公司有限责任的完整路径。
第一步是回到基础债权本身。团队并未止步于终结本次执行裁定,而是重新梳理了A公司与C公司之间12份《LED显示屏租赁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并逐份固定合同编号、履行时间与对应债务,形成可核验的基础债权证据链。
第二步是重新寻找债务的流向。执行程序中无法查实财产,恰恰说明财产可能并未灭失,而是留在了另一家公司。团队将调查重心从“查C公司的财产”转向“查C公司的行为”,把目光锁定在设备的实际出租与收费环节:显示屏装到了谁的酒店、合同由谁签、发票由谁开、租金进了谁的账户。顺着这条线,B公司的真实角色浮出水面——它不是普通承租人,而是C公司的关联主体,承接了本应由C公司收取的全部收益。
第三步是把“混同”从判断变成证据。横向人格否认的认定标准相当精细,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每一项都需要证据支撑。团队系统调取了B公司、C公司的工商登记、章程、股东变更记录,并对关联公司对外签约人员、授权代表、租赁合同、发票开具与款项收取情况逐项取证,把“关联关系”“业务同一”“人员重叠”“财务无法区分”四个维度固定为可质证的证据链条。这也是本案最终能够突破被告“两家公司财务独立”抗辩的关键。
第四步是分层攻坚三个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一为B公司与C公司是否构成横向人格否认;争议焦点二为甲、乙是否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争议焦点三为其中一位股东在基础诉讼审理期间以0元对价转让股权后,是否仍应承担责任。三个焦点层层递进,团队对每一个焦点都作了独立的主张构建与证据对应。
第五步是正面回应“0元转让股权”的抗辩。法院认为,相关股东在基础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以0元对价转让股权,该行为将直接影响C公司对外清偿债务的能力,加剧公司的对外经营风险,将股东有限责任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存在逃避清偿债务的主观故意,故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其责任。
第六步是抓住执行终本这一关键节点的作用。14090号案件判决生效后,C公司未能向A公司清偿债务,并经法院强制执行后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程序,A公司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这一事实同时构成“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现实基础,以及关联公司人格否认的判断前提。
《企业商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不是学术著作,而是一部从真实裁判中提炼出来的风险清单。能够进入这部书的案例,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纠纷本身具有典型性,裁判规则具有明确的指引价值,案例处理路径具有可复制的专业含量。
马文斌律师、孙银萍律师承办的“公司应避免与关联企业财务混同”案,三项条件齐备:它把2023年修订《公司法》新增的横向人格否认制度,第一次系统地呈现在企业经营者面前;它通过“转租合同、记账凭证、公司账册”的举证分配,讲清了“能否证明独立财务关系”这一决定胜负的分水岭;它把“关联公司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的审查方法,做成了可以照搬的清单。
对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而言,这份入选的意义不止于一本书的荣誉。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等商事组织法领域持续产出可入库、可入选、可入书的典型案例,是申伦长期坚持的专业路线。连续多年,申伦的案例出现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例选》《上海法院案例选》、上海法院微信公众号、《中国法院案例选》、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物《法律适用》等各级法院与国家级的案例汇编中。这份成绩单的背后,是“一切让专业说话,一切靠数据证明实力”的清晰取向。
在青年律师的培养上,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坚持不搞虚无缥缛的速成论,一切让专业说话,一切靠数据证明实力。本案于2022年承办时,主办律师孙银萍律师年仅25岁,如今其代理的案例已获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所记载的上海高院正式出版物收录。这份荣誉证明,申伦律师事务所的青年律师培养计划,始终在正确的道路上低调前行。
《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年度报告(2025)》记载上海高院编辑出版《企业商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公司重要法律责任和风险提示》,这本身就是一条清晰的司法脉络:把审判中反复出现的风险点,转化为企业家看得懂、用得上的操作指引;而指引中的每一个案例,都由具体的承办律师用证据和说理打磨出来。
马文斌律师、孙银萍律师承办的案例能够成为《企业商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板块的首条,正是这条脉络上的一次完整闭环——从执行终本的困局出发,穿透至关联公司,最终落点在股东,并以此反向照见企业财务混同这一最普遍的经营风险。而随着《公司法司法解释》即将正式出台,第四条、第五条所确立的认定标准与程序规则,必将使这一闭环的标准更加清晰、路径更加确定。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将继续深耕商事争议解决与执行回款领域,在公司法定代表权、股东出资、关联公司人格混同、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破产与清算等方向持续输出可入库、可入选、可入书的典型案例。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
马文斌 律师 孙银萍 律师
(本文所涉案例当事人姓名及相关信息均已作脱敏处理。案件事实与裁判要旨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为准。文中所引学理观点分别见于李建伟教授《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实证研究》(《法商研究》2021年第6期)、《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环球法律评论》2022年第3期)及刘俊海教授《论合并揭开公司集团面纱制度:治理失灵时的债权人保护机制》(《法学杂志》2024年第4期)。)